一、会计继续教育对象(一)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二、继续教育目的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围绕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建设,全...
一、会计继续教育对象(一)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二、继续教育目的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围绕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建设,全...
一、会计继续教育对象(一)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二、继续教育目的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围绕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建设,全...
一、会计继续教育对象(一)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二、继续教育目的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围绕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建设,全...
一、会计继续教育对象(一)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二、继续教育目的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围绕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建设,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