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就申请设立分所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
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5.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须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签章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行政审批机关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会计师事务所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甘肃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